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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u)条及第 13.51B(2)条作出的公告

2020-12-23 00:00:00

本公告乃由高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u)条及第13.51B(2)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接获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润权博士(「黄博士」)告知,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就奇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已于二零二零年六月自联交所除牌)(「该除牌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呈请(「呈请」)中,彼被列为应诉人之一。

证监会于呈请中指称,(其中包括)该除牌公司的董事(包括黄博士,彼从二零零七年四月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以应尽及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努力履行彼等作为该除牌公司管理层之职责。

董事会已获黄博士告知彼不同意证监会在呈请中所作的指称,并将对呈请竭力抗辩。

鉴于该呈请不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本集团」)及黄博士亦无参与本集团的日常运作,董事会认为该呈请将不会为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带来任何重大的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于有进一步发展时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