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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臣发展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13 16:42:00

兹通告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或紧随迪臣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於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休会後)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五十七号南洋广场十一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

1. 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批准派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5 港仙;

3. (A) 考虑重选谢文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考虑重选王京宁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考虑重选萧锦秋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订本公司董事酬金;

5. 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 段之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兑换为有关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该等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 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 段)内作出或授予须於有关期间终止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 a ) 段之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权利而配发及发行者)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不包括因( i ) 供股(定义见下文(d) 段);或(ii) 依照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不时没有行使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 i i i ) 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及╱或职员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之以股代息或以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而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文之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权力被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及

「供股」乃指董事会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售股建议(惟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订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这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 段之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依照所有不时修订之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或任何认可交易所之其他适用规定,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而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交易所(「认可交易所」)购回本公司本身之股份;

(b) 本公司依据上文(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可能购回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文之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权力被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

(C) 「动议:

待载於召开大会通告第6(A)及第6(B)项决议案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述通告所载第6(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加入本公司董事可能根据上述通告第6(A)项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之上,惟该数额不得高於本公司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百慕达注册办事处: 主要营业地址:Canon’s Court 香港22 Victoria Street 九龙Hamilton HM12 观塘鸿图道五十七号Bermuda 南洋广场十一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其他人士(必须为个人)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而获委任之受委代表与股东具有相同权利以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发言。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

2.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该大会及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抵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将视为作废。

4.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排名首位者有权在会中投票。就此而言,排名首位者乃指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联名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

5. (a)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

(b)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派付建议的末期股息。派付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方可作实。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股息,未登记的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

6.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9 条,以上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7. 如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deson.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改期後之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