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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钟表珠宝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基金之权益

2018-07-20 16:36:00

认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普通合夥人与管理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同意以初始资本承担3,000万美元(相等於约2.355亿港元)认购该基金有关权益。

与认购协议相关,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亦已就该基金的营运及管理与初始有限合夥人、Chance Talent及普通合夥人订立有限合夥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故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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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普通合夥人与管理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同意以初始资本承担3,000万美元(相等於约2.355亿港元)认购该基金有关权益。

与认购协议相关,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亦已就该基金的营运及管理与初始有限合夥人、Chance Talent及普通合夥人订立有限合夥协议。

认购协议及有限合夥协议的主要条款概列如下:

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以有限合夥人身分);

(2) Corum Sino-Swiss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以普通合夥人身分,代表其自身及该基金);及

(3) 至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管理人身分)。

於本公布日期,普通合夥人由Chance Talent持有19%,Corum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则持有81%,而本公司间接持有Corum CapitalPartners Limited 的40%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及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各方。

认购事项及本公司资本承担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以初始资本承担3,000万美元(相等於约2.355亿港元)认购该基金之有关权益。本公司有义务於截止日期起三年内在普通合夥人发出出资通知後支付初始资本承担。

本公司将从其内部资源拨付出资额。

本公司应付之资本承担乃经普通合夥人、管理人与本公司公平磋商,且参照该基金的预计资本需求後予以厘定。

有限合夥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订约方

(1) Corum Sino-Swiss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以普通合夥人身分,代表其自身及该基金);

(2) Harneys Fiduciary (Cayman) Limited(以初始有限合夥人身分);

(3) 本公司(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及

(4) Chance Talent Management Limited(以有限合夥人身分)。

根据有限合夥协议,於一名或以上有限合夥人加入後,初始有限合夥人将立即退伙不再为有限合夥人。

除上文披露者外,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悉及确信,初始有限合夥人、Chance Talent、普通合夥人及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各方。

业务宗旨与投资政策

该基金的业务宗旨包括(i)从事投资业务,为该基金物色、磋商及作出投资、监察相关进度以及将投资变现、转换或分派;及(ii)事先谘询有限合夥人後,就该基金已进行的投资委派董事加入任何组合公司,或取得对等的代表权并对该基金的投资行使权利。

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投资於奢侈品行业的公司或资产或与金融相关的公司。

投资的形式为股票或债务。

该基金的年期

该基金的年期於截止日期起满五周年当日终止,除非由於完成对投资的撤资或经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後,该基金则会提前解散。该基金的年期不得延长。

管理费

自截止日期起至该基金清盘完成当日止期间,该基金将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须於每年完结时支付,每年的费率为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

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的资本承担

普通合夥人毋须向该基金作任何资本承担。

Chance Talent的资本承担为7,000万美元(相等於约5.495亿港元)。本公司初始资本承担为3,000万美元(相等於约2.355亿港元)。Chance Talent及本公司的初始资本承担总额不会超过1亿美元(相等於约7.85亿港元),Chance Talent资本承担与本公司初始资本承担的比例为7 比3。

分派

该基金年期届满时,该基金自出售投资或对投资进行其他处置所得的可分派现金将按以下次序进行分派:

(a) 首先,向Chance Talent分派100%,直至Chance Talent累计获分派的金额相等於以下之总和:(i)Chance Talent的出资总额及;(ii)保证回报(金额相等於ChanceTalent已向该基金投入的出资额的每年8%)扣减之前已向Chance Talent 所作的分派後的金额;

(b) 第二,如有任何余额,向本公司分派100%,直至本公司累计获分派的金额相等於本公司出资总额之100%;及

(c) 第三,如仍有余额,向普通合夥人分派20%、向本公司分派65%及向ChanceTalent分派15%。

如该基金现金不足或将不足以向Chance Talent作上文(a)项所述的分派,管理人将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增加资本承担,以应付有关分派。

订约各方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是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及分销钟表及时计产品、物业投资以及银行及金融业务。

管理人

管理人是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许可从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管理人主要经营投资管理业务。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投资管理业务。

Chance Talent

Chance Talent为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由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拥有。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於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0939)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939)上市)间接全资拥有的投资服务旗舰。

初始有限合夥人

初始有限合夥人是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就企业、基金、私人财富及合规方面提供服务。

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一直按策略逐步拓展其金融及投资分部,藉以使本集团的投资组合更多元化。董事相信,本公司透过认购事项可借助普通合夥人在投资及基金经营方面的经验及技能,使投资组合更多元化,并且捕捉奢侈品或金融相关行业的商机。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认购协议及有限合夥协议的条款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属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故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Chance Talent」指Chance Talent Management 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指普通合夥人代表该基金接纳对该基金权益的认购以及加入有限合夥人的日期

「本公司」指冠城钟表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该基金」指Corum Sino-Swiss Fund, LP,根据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夥法(经修订)成立及注册之获豁免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人」指Corum Sino-Swiss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根据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并为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始有限合夥人」指Harneys Fiduciary (Cayman) Limited,根据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该基金之初始有限合夥人

「有关权益」指该基金之有限合夥权益

「有限合夥协议」指本公司、初始有限合夥人、Chance Talent与普通合夥人就该基金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列获豁免有限合夥协议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人」指至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许可从事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指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认购有关权益

「认购协议」指本公司、普通合夥人与管理人就(其中包括)认购事项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订立的认购协议

「%」指百分比

於本公布,美元已按1.00美元兑7.85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该等换算并不构成为表示有任何有关美元或港元款额曾经、可能曾经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