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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除牌之季度最新情况联交所拒绝提供聆讯纪录

2019-11-0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之公佈(「该公佈」)。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被缺席聆讯」

诚如该公佈所披露,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已提交六月建议并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向联交所提交补充复牌建议。本公司认为,复牌建议表明本公司已充分满足所有香港交易所先决条件,因此其股份应可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然而,在未与本公司进一步沟通之情况下,上市部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知会本公司其将根据第6.01A(2)(b)(ii)条建议上市委员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上市部建议」),惟并无给予作出相关不利建议之理由。

儘管本公司就(i)上市部建议缺乏理由;及(ii)上市部建议乃可以被上市委员会根据第2B.06(1)条进行覆核提出抗议,上市部仍单方面决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聆讯(「首次聆讯」)向上市委员会提出除牌建议。

儘管本公司已书面明确要求出席首次聆讯,以解答上市委员会成员之疑虑,惟本公司却被剥夺向上市委员会作出陈词或陈述其个案之机会。同时,上市部却出席于首次聆讯向上市委员会成员游说把本公司除牌。上市委员会成员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在本公司「被缺席聆讯」情况下,作出上市委员会决定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且此举有违程序公义。

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收到联交所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函件,知会本公司上市委员会认为本公司证券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停牌,且本公司未能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恢复证券买卖,故决定根据第6.01A(2)条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

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

本公司正考虑多个补救措施,避免其证券因程序不公而被联交所除牌,藉此保障其股东利益,但为保持权利使用联交所内设立之覆核程序,本公司亦只好向联交所提请,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根据第2B.06条对上市委员会决定进行覆核。倘本公司于接获上市委员会决定当日起计七个营业日内不提出覆核要求,则会丧失有关覆核权利。因此,万般无奈下,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不情愿地向联交所提出覆核要求。

上市覆核委员会之覆核聆讯(「覆核聆讯」)日期订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而本公司及上市部须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就覆核聆讯提交书面陈词(「覆核聆讯陈词」),其后在本公司要求下延后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

联交所拒绝提供聆讯纪录

本公司资深大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目前正就应对上市委员会程序不当之可行法律补救措施向本公司提供建议。由于覆核聆讯将涉及处理程序不当问题,律师团队亦将协助本公司拟订覆核聆讯陈词,并已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索取首次聆讯之纪录(「聆讯纪录」)。

聆讯纪录是上市部及上市委员会任何行为不当之重要证据。显然,倘无聆讯纪录,本公司将无法于其覆核聆讯陈词中充分地说明上市部及上市委员会行为不当,而上市覆核委员会亦将无法全面得知上市部及上市委员会行为不当而作出恰当之裁定。

对于就提供聆讯纪录这样简单的行政决定,联交所竟然花一整个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日)方能决定不应向本公司提供聆讯纪录。联交所不向本公司提供聆讯纪录的决定乃欺压本公司的手段,引致本公司怀疑,究竟聆讯纪录中记载了甚么证据,使联交所须透过拒绝向本公司提供副本加以隐瞒,而制作副本通常仅需三週时间。

倘上市覆核委员会发现首次聆讯乃以有损本公司利益之不公平方式进行,则应将相关事宜退回上市委员会,以使本公司重获一向应享有的公正聆讯,而非于上市覆核委员会中进行聆讯,原因为覆核聆讯无法「弥补」本公司在首次聆讯中应享有的公平方式进行的权利。本公司正就上述事件寻求法律意见。

业务营运

截至本公佈日期,除向腾讯、百度及索尼等客户提供客运服务外,本集团亦于二零一九年七月至十月期间向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供运输服务,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週年之庆典。

股份继续停牌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而有关买卖仍然暂停进行及将继续暂停进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刊发本公佈并不意味着复牌建议(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将获监管机构批准或将得以部分或全部实施。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