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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购买票据

2020-03-06 00:00:00

恒大票据购买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期间,OceanicHero(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已于公开市场购买由中国恒大发行的本金总额20,000,000美元(相等约为港币155,400,000元)之恒大票据,总代价约为19,296,000美元(相等约为港币149,930,000元)。

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期间,KingVictory及OceanicHero(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已于公开市场购买由碧桂园发行的本金总额12,000,000美元(相等约为港币93,240,000元)之碧桂园票据,总代价约为12,615,000美元(相等约为港币98,019,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恒大票据购买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恒大票据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当本公司于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前十二个月内进行之过往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合併计算)的一项或多于一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恒大票据及碧桂园票据分别由不同发行人发行,据本公司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两者并无关係,因此恒大票据购买事项及碧桂园票据购买事项并没有合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