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主要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之销售股份

2020-06-29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作为买方之担保人)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及股东贷款,基本代价为2,361,195,928港元(可予完成后调整)。销售股份(450股A股及450股B股)分别按比例享有A基金应占目标集团溢利及组成A基金之目标集团净资产,其包括位于香港中环之物业及享有B基金。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于100%,因此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申报、刊发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倘(a)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概无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b)已自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繫的股东获得书面批准,则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倘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取得一批有密切联繫的股东所给予的书面批准,这批股东合共持有1,632,901,912股股份(约占本公司于本公告发出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4.0%)。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不会就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物业估值报告其他详情的通函,但仅供参考之用。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