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信德集团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2018-04-25 16:30:00

兹通告信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 4楼401A雅辰会召开股东周年常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重选下列之本公司董事:

(i) 吴志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何超蕸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iii) 尹颢璠先生为执行董事。

四.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 通 决 议 案

「动议除非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常会上另行厘定,则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袍金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每位四十万港元及其他董事每位五万港元。」

五. 重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 通 决 议 案

六.「动议:

(甲)在本决议案(乙)段之限制下,批准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乙)根据本决议案(甲)段之批准按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回购股份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惟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後经任何股份分拆及合并情况下予以调整),而上述之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丙)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

ii. 根据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七.「动议:

(甲)在本决议案(丙)段之限制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0条及第141条,批准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乙)本决议案(甲)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丙)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甲)段之批准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行使期权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之任何认购权或换股权、(iii)现时或将获采纳以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任何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作出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派发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惟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後经任何股份分拆及合并情况下予以调整);及

(丁)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

ii. 根据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其所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之合资格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本公司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向彼等提出售股建议或发行有权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地区之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八.「动议待召开本会议通告所载第六项及第七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召开本会议通告所载第七项决议案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在其上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会议通告所载第六项决议案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扩大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惟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後经任何股份分拆及合并情况下予以调整)。」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股东周年常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上述股东周年常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方为有效。

iii.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於获上述股东周年常会之出席权及投票权,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

iv.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星期五)起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二)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发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

v. 关於上述第六项提呈之决议案,本公司董事特请股东注意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之通函,该份通函概列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在联交所回购股份之较重要条文。现时已由股东授出以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於上述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将告失效,因此,第六项提呈之决议案旨在寻求股东批准延续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vi. 关於上述第七项提呈之决议案,本公司董事特此表明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之额外新股份(根据第七项提呈之决议案(丙)段所载任何第(ii)、(iii)或(iv)项而配发者除外)。现时已由股东授出以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於上述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将告失效,因此,第七项提呈之决议案旨在寻求股东批准延续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v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上述股东周年常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均以投票方式表决。

viii. 如预料上述股东周年常会将会受到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影响,请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shuntakgroup.com)有关该股东周年常会於恶劣天气下之安排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