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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集团集团行政主席及执行董事之退任及委任荣誉主席及委任集团行政主席

2017-06-23 19:04:00

信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下列之董事会变更,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股东周年常会」)结束後起生效:

集团行政主席及执行董事之退任及委任荣誉主席

本公司之集团行政主席何鸿燊博士(「何博士」)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已於股东周年常会上轮值退任。何博士於股东周年常会上并不寻求膺选连任,故此,何博士退任本公司之集团行政主席及执行董事职位,於股东周年常会结束後起生效。

何博士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创办人,於董事会服务逾四十四年。

为彰表何博士在任期间对本集团无可替代的贡献,继其退任後,董事会欣然颁授本公司「荣誉主席」职衔予何博士。何博士将并非本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亦不会就授予为荣誉主席职衔而收取任何酬金。

何博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退任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何博士为创立本公司时作出高瞻远瞩的领导,奠下了屹立四十余年的稳固根基,致以衷心感谢。

委任集团行政主席

何超琼女士(「何超琼女士」),五十四岁,现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已获委任为集团行政主席,於股东周年常会结束後起生效。

何超琼女士於一九九五年获委任为本集团的执行董事,并於一九九九年获委任为董事总经理,监督本集团的整体策略性发展及管理。彼亦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以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何超琼女士为信德中旅船务投资有限公司之主席、行政总裁兼董事,直接掌管本集团的船务业务。彼亦是澳门旅游塔会展娱乐中心之主席、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局副主席。彼亦为美高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联席主席及执行董事以及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家公司均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除上文所披露外,何超琼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

何超琼女士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任为太平绅士。

在国内,何超琼女士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副会长,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常委会委员暨工商联旅游业商会副会长。在香港,彼为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候任主席,并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正式上任为该会主席。在澳门,彼为澳门中华总商会副会长、澳门会议展览业协会副会长、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发展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区政府文化产业委员会委员、世界旅游经济研究中心会长以及世界旅游经济论坛副主席及秘书长。在国际上,彼亦是世界旅游及旅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何超琼女士持有美国加州圣克莱大学市场学及国际商业管理学士学位。彼於二零零七年五月获得强森威尔斯大学工商管理荣誉博士学位。彼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传播学院委任为荣誉教授。彼於二零一四年六月获颁授香港演艺学院荣誉院士及於二零一五年九月获颁授香港大学名誉大学院士。

何超琼女士乃何博士之千金、以及本公司副董事总经理何超凤女士及本公司执行董事何超蕸女士之胞姊。何超琼女士拥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本公司主要股东信德船务有限公司、Renita Inves tment s Limi ted、OakmountHoldings Limited 、Beeston Profits Limited 、Classic Time Developments Limited 及Megaprosper Investments Limited 之实益权益及为该等公司之董事。除上文所披露外,何超琼女士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及记载於按其第352条须置存之登记册,何超琼女士持有本公司161,865,937股股份之个人权益, 以及本公司428,838,627股股份及本公司148,883,374股未发行股份之公司权益。

何超琼女士之委任概无指定任期,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常会上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何超琼女士将获取作为出任本公司董事的袍金为每年50,000港元(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推荐而建议,并於股东周年常会获本公司股东批准)及作为出任一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的袍金为每年60,000港元。

彼亦根据与本集团订立之雇佣合约再收取由本集团薪酬委员会审阅及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厘定之本集团酬金包括每月薪金802,837港元及酌情花红。酬金乃根据其专长、知识及对本公司事务之参与程度、同时参照本公司之业绩表现与盈利情况、同业薪酬水平及目前市场环境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与何超琼女士有关并需要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宜,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