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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关向一家联营公司提供(1) 股东贷款及 (2) 公司担保 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1-19 00:0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将信德中旅转型为50:50之合营公司,以于大珠三角地区提供跨境运输服务。

提供公司担保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融资协议由(其中包括)信德中旅(作为借款人)、中信银行(作为贷款人)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据此,中信银行同意向信德中旅提供一笔400,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为期一年,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加年利率1.5%计息。融资将用作补充信德中旅及其附属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信德中旅亦根据融资协议承诺,确保信德中旅两名股东(包括本公司)各自(i)直接或间接持有信德中旅50%股权;及(ii)继续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同日,本公司以中信银行为受益人订立公司担保,据此,本公司同意按其于信德中旅之股权比例,就信德中旅于融资协议项下之到期付款及债务清偿提供最多为融资本金总额50%(即200,000,000港元)另加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担保及弥偿。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承诺按其于信德中旅之50%股权比例向信德中旅提供不超过180,000,000港元之股东贷款。由于承诺及公司担保均为本公司于12个月期间内向信德中旅提供及╱或承诺提供之财务资助,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须合併计算。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提供承诺及公司担保共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