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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1) 收购锦思发展销售股份(2) 出售PTH销售股份

2020-12-22 00:00:00

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信德发展中国(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PHIG(鹏瑞利置地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锦思发展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根据锦思发展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信德发展中国有条件同意收购,而PHIG有条件同意出售锦思发展销售股份及股东贷款,收购代价为人民币928,073,642元。锦思发展销售股份(即300股锦思发展股份,占已发行锦思发展股份总数之30%)将有权按比例分占锦思发展之溢利及资产净值,该公司间接全资拥有珠海项目公司,而珠海项目公司间接全资拥有横琴发展项目,并为其发展商。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崇新发展(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PCIH(鹏瑞利置地之全资附属公司)及SFHL订立PTH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根据PTH协议之条款及条件,PCIH及SFHL分别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崇新发展分别有条件同意按出售代价I人民币652,164,150元出售PTH销售股份(I即61,796股PTH股份)及按出售代价II人民币326,033,165元出售PTH销售股份I(I即30,894股PTH股份)。

PTH销售股份(I占已发行PTH股份总数约25.8%及PTH销售股份总数之约66.7%)及PTH销售股份I(I占已发行PTH股份总数约12.9%及PTH销售股份总数之约33.3%)各自有权按比例分占PTH(透过通州项目公司(作为通州发展项目之发展商)持有通州发展项目之19.35%实际权益)之溢利及资产净值。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锦思发展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锦思发展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有关PTH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PTH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