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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收购两家合资公司各2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13 00:00:00

股权收购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得合及信筳(各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于有关潼信待售股权及苏钻待售股权之公开挂牌提出分别为人民币446,600,000元及人民币497,800,000元之最后竞价后,收到上交所通知得合及信筳分别于潼信待售股权及苏钻待售股权之公开挂牌成功中标。根据公开挂牌之条款,于接获有关通知后,得合及信筳须分别订立潼信股权收购交易及苏钻股权收购交易,据此,(i)得合将收购、而上海中鸿将出售潼信待售股权,占上海潼信股权之20%;及(ii)信筳将收购、而上海中鸿将出售苏钻待售股权,占上海苏钻股权之20%,对价分别为其各自之最后竞价。于本公告日期,上海潼信及上海苏钻分别由得合及信筳拥有80%及由上海中鸿拥有20%,且彼等为于二零一九年仅为进行苏河湾收购交易而成立之合资公司,有关详情载于二零一九年公告内。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潼信股权收购交易及苏钻股权收购交易合併计算时,有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低于25%,因此,股权收购交易合共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与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