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的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的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分别称为「该等通函」及「该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亦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股东特别大会延期(「延期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结果(「结果公告」);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的补充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的通函所披露,重续若干不获豁免关连交易。除另行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延期公告及结果公告所载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结果公告所披露,各项该等延期决议案已于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而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及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已延期至由董事会适时釐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召开(分别称为「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及「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统称「股东特别大会延会」)。
谨此公告,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将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绿地中心B座19楼中南海会议室举行,紧随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或其任何续会)结束后,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或其任何续会)将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星期四)于同一地点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将提呈及处理该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列之决议案。
随该等通函及该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寄发的代表委任表格于股东特别大会延会上仍具效力。
任何合资格于股东特别大会延会上投票,而(i)于原定该等股东特别大会前并无送交代表委任表格,惟现时欲送交有关代表委任表格;或(ii)于原定该等股东特别大会前已有效送交代表委任表格,惟现时欲更改投票指示的股东,可继续使用随该等通函及该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寄发予股东的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为了股东的健康及安全着想,本公司鼓励股东考虑藉委任股东特别大会延会主席为其受委代表,而非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倘任何股东欲亲身出席大会,则股东应留意北京当局对疫情防控的最新安排,并请于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举行至少12小时前,发送电子邮件到alihealth_info@alibaba-inc.com与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将作出相应安排。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副本,须尽快惟无论如何于不少于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延会或其任何进一步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办公室(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方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可于本公司网站http://ir.alihealth.cn/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下载。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任何股东其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并于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为免疑问,就该等股东特别大会而已按上文指示有效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公室之代表委任表格,于股东特别大会延会上仍然有效,惟倘同一股东按上文指示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公室送达额外代表委任表格,则原先已送达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取代并告失效。
釐定有权出席该等股东特别大会延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维持不变,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