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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3-12 17:06:00

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一座23楼2302至230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1. 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经重续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2. 确认、批准及追认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经重续服务协议、据此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3. 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与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经重续物流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4. 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经重续共享服务协议、据此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5. 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与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广告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及

6.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董事」)在彼等可能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并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所有有关行动、事项及事宜,以使根据第1至5项决议案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及╱或落实。」

附注:

1. 根据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获如此委任,则有关委任须列明每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凡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交易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记录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东,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者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表决指示表决。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任何有关股东均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七名董事,其中(i)一名为执行董事,即王磊先生;(ii)三名为非执行董事,即吴泳铭先生、康凯先生及张彧女士;及(iii)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严旋先生、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