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第三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供货框架协议。
各份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现预期根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进行之交易将继续进行。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已订立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年期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预计,本集团将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经重续支付服务协议及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支付或收取(视情况而定)之服务费总额分别不多於人民币9,000,000元、人民币23,000,000元及人民币23,000,000元。
Perfect 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云及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因此,阿里云及阿里巴巴新加坡各自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支付宝为蚂蚁金服之全资附属公司,而蚂蚁金服连同其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9条被联交所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根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参考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年度上限计算之各个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根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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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第三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供货框架协议。
各份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现预期根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进行之交易将继续进行。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已订立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年期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主要条款载於下文。
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订约方
(1)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
(2) 阿里云
年期
除非按照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条款另行终止,否则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
将提供之服务
根据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阿里云已同意按本集团之需要向本集团提供多项云计算服务及相关服务。
服务费、定价条款及付款条款
ECS、RDS、OSS、SLB、CDN、OCS、OTS、ODPS、分析型数据库及NAT之费用将基於该等服务之实际使用量或频宽及该等服务之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或固定费率(视乎情况而定)计算。该等费用将按每小时或每天基准根据实际使用量从阿里健康科技(中国)的账户中扣除。ECS、RDS、分析型数据库、HPC、VPC、EIP及EDAS之费用亦可按月或按年按照该等服务之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收取。ODPS之费用如参照储存量计算,则将按照该等服务之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收取,每小时支付,或如参照计算及下载数据量计算,则於每项工作完成後支付。其他服务(包括视像会议及文字短讯)基於组合价及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收取。
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
(2) 支付宝
年期
除非按照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之条款另行终止,否则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
将提供之服务、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支付宝将向本集团提供支付服务,而本集团将向支付宝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将按支付宝不时修订及经其网站或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发布之支付宝标准条款及条件计算,或由订约各方另行协定。现行服务费乃基於已完成交易之数量及相关成本厘定。现时适用之各个服务费率并不高於成交金额之1%。服务费将即时在交易完成时从成交金额中扣除。
支付宝已承诺确保所收取之服务费乃属公平,并按公平原则厘定,而服务费率可参考市况及订约各方之合作情况调整。
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
(2) 阿里巴巴新加坡(为其本身及代表其联属公司)
年期
除非按照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之条款另行终止,否则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
主体事项
根据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本公司同意,本集团将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多项商品,以於由阿里巴巴集团不时运营之平台或店舖出售。按照订约各方不时协定之标准协议及条款,本集团亦将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包括於阿里巴巴集团之平台上登载商品描述、日常维护、库存监控、促销活动及包装。
费用、定价条款及及付款条款
商品之供货价将於下达订单前由订约各方按照本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不时订立之标准协议协定。根据该等标准协议及条款,本集团亦可基於所供应商品之总供货价或订约各方不时协定之标准条款及条件下之其他基准,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合作保证金、返利折扣以及阿里巴巴集团所提供仓储、物流及商品推广服务之成本(如适用)。
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的商品之价格将参照适用於本集团所有客户(包括阿里巴巴集团及独立第三方)之标准定价指引厘定。有关标准定价指引提供厘定供货价之参数及变数,包括基於订单规模、分销渠道性质、所涵盖地区或消费者群等厘定之任何适用折扣或溢价。本集团将参照商品成本、其他供货商提供之批发价、於可比较地区出售之相若商品之零售价,以及加强透过特定分销渠道或对特定界别或地区消费者进行营销及宣传之战略价值,定期审视并更新标准定价指引。
本公司已承诺确保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商品之价格将不高於在同期根据同等条款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者(「该承诺」)。该等条款包括各订单之数量、目标消费者之地区等。尽管已作出该承诺,惟本集团之标准定价指引亦规定,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商品之价格将不低於在同期根据同等条款向独立第三方提供之最低价。
阿里巴巴集团已推出多个分销渠道及平台,针对更多不同地区及界别之消费者,当中部分地区及界别之市场渗透率及╱或商业战略价值较其他分销夥伴现时向本集团所提供者为高。通过利用阿里巴巴集团更多元化之分销渠道、平台及消费者群并与之合作,本集团冀能为其保健及药品电商业务争取宝贵商机及增长前景,以打进新的大型市场,分销商品。因此,董事会认为,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之条款(包括该承诺)属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历史金额及厘定年度上限金额之基准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历史交易金额、基於管理账目截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概约交易金额及有关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基於
管理账目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八年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
三月三十一日 止十个月之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 概约未经审核 止年度之
概约历史金额 交易金额 年度上限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 7,838,000 4,783,000 9,000,000
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 1,176,000 5,940,000 23,000,000
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 无 12,482,000 23,000,000
云年度上限主要基於以下各项估算:(i)本集团根据现时协议向阿里云支付服务费之历史交易金额;(ii)本集团之预期业务增长;(iii)对云计算服务之估计未来需求;(iv)订约各方根据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协定之费用及折扣;及(v)阿里云目前於其官方网站公布之适用服务费率。
支付年度上限主要基於以下各项估算:(i)现时协议下之历史交易金额;(ii)本集团日後拟在线上销售之商品及服务数量及种类;(iii)考虑到线上医药保健产品及服务以及医药保健产业相关服务业务之未来发展潜力,本集团预期线上销售有所增长;及(iv)预期本集团对支付服务之需求将因而上升。
供货年度上限乃参考以下各项厘定:(i)现时协议下之历史交易金额;(ii)预期商品销售额;(iii)本集团计划於阿里巴巴集团运营之店舖及平台上架之商品;及(iv)中国线上线下保健产品业务之未来发展潜力。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下之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对本集团持续关连交易之内部监控
如先前披露,本公司已采取足够内部监控措施,以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监督及监察根据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之规定。本公司之财务部一直收集并将继续收集有关与相关订约方所进行实际交易之资料,以及分别以每两周、每两周及每月基准就根据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经重续支付服务协议及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所产生相应费用之资料,并一直向本公司之法律部及财务总监更新有关资料,以监察该等交易金额。
对於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本公司之营运及财务团队将於相关采购订单下达之时审视本集团订单系统内向所有客户(包括阿里巴巴集团及独立第三方)供应商品之价格及条款,以确保符合其标准定价指引,包括确保遵守该承诺。本公司将继续密切监察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施行情况,倘预见年度上限须作任何调整,将立即采取行动作出所需披露。
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将每年审阅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下之持续关连交易,以检查及确认(其中包括)定价条款是否得以遵守及有否超出有关上限。
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相关对手方已同意允许本公司及其外聘核数师取得所需资料,以分别就根据各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汇报。
订立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作为以「让大数据助力医疗,用互联网改变健康,为10亿人提供公平、普惠、可触及的医药健康服务」为愿景之公司,本集团之业务,尤其是其产品追溯平台及智慧医疗及个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医疗健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均借力於强大计算及数据处理能力,利用云计算技术处理较大容量之大数据,以良好之兼容性、可行性及安全性,同时支援数以十万计之用户。本公司相信,此等业务将继续产生庞大流量及数据,并需要维护稳定完善之系统,能够实时接触本集团客户。因此,本集团需要进行云计算及其他数据处理之技术投入,以便处理大数据及系统维护。阿里云乃中国领先之云计算服务供应商,按收入计,同时为中国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市场之翘楚。根据IDC半年度公共云服务追踪器(IDC Semi-annual Public CloudServices Tracker)(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按二零一七年上半年之数据,阿里云乃中国最大平台即服务(PaaS)业者。处理保健数据之安全性及可靠性等因素亦为本集团高度重视,而阿里云之营运往绩在有关范畴一直表现卓越。透过订立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本集团相信将可利用阿里云提供之云计算服务,确保其系统运作畅顺及不同互联网保健解决方案保持稳定。
本公司目标为建立一个连接中国医药保健市场参与者之在线社区。作为其业务一部分,本公司一直以线上商户身份於线上(包括於其本身网站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及蚂蚁金服集团等其他平台)营销及销售商品或服务。作为该线上业务一部分,本集团需要具效率而可靠之支付服务。支付宝为全球最大第三方电子支付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经多年发展及成长,支付宝据有国内市场支配者地位,使用者群庞大,技术成熟。本集团亦十分重视线上交易保安及可靠程度等因素;而支付宝之营运往绩中在有关范畴一直表现卓越。透过订立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本集团将可利用支付服务,为线上交易提供安全迅速之实时付款。
本集团一直於不同平台及经由不同分销渠道营销及出售商品。本公司相信,透过订立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本集团可於或透过由阿里巴巴集团运营之平台、店舖及分销渠道营销及出售商品,扩大客户群,提升销量。
有鉴於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下之交易将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且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Perfect 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云及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因此,阿里云及阿里巴巴新加坡各自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支付宝为蚂蚁金服之全资附属公司,而蚂蚁金服连同其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9条获联交所确认为本公司之视作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根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参考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年度上限计算之各项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根据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已获董事会批准。由於吴泳铭先生、康凯先生及张彧女士为阿里巴巴控股或其附属公司之雇员,故该等董事各自被视作或可能被认为於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彼等已就董事会通过批准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决议案放弃表决权。
本集团及其他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致力於为行业合作夥伴提供互联网技术和服务工具及平台,以达到为大众提供普惠可及之医药健康服务,让健康触手可得。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医药电商、智慧医疗业务及於中国运营产品追溯平台。
阿里云
阿里云之主要业务包括提供云计算服务,当中包括为构成阿里巴巴集团生态系统之公司平台(包括本公司自家平台)及阿里巴巴集团之交易市场卖家及其他第三方客户提供弹性计算、数据库服务及存储以及大型计算服务。阿里云亦提供网站代管及域名注册等互联网基建服务。
蚂蚁金服集团及支付宝
蚂蚁金服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蚂蚁金服为中国及世界各地消费者及中小型企业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及增值服务,如支付、理财、借贷、保险及信用体系。蚂蚁金服利用其对客户之了解及各种技术,协助金融机构、独立软件供应商及其平台上之其他合作夥伴为使用者提供更丰富体验,改善彼等之风险管理能力。支付宝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蚂蚁金服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支付处理服务之业务。支付宝为中国线上及线下支付市场翘楚之一。
阿里巴巴新加坡
阿里巴巴新加坡为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控股主要从事海外电商业务之控股公司。
释义
「阿里云」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指由阿里巴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之公司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指由阿里巴巴集团以(包括但不限於)taobao.com、alitrip.com、etao.com、Tmall.com及Tmall.hk等域名为品牌及零售商运营之第三方在线平台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指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前称阿里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阿里巴巴控股」指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阿里巴巴新加坡」指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支付宝」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蚂蚁金服之全资附属公司
「分析型数据库」指海量数据实时在线分析处理服务
「蚂蚁金服」指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被联交所视作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蚂蚁金服集团」指由蚂蚁金服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之公司集团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指第三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及供货框架协议
「CDN」指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云年度上限」指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金额
「本公司」指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241)
「董事」指董事会成员
「已公布折扣比率」指就阿里云提供之各项服务而言,按阿里云不时於其官方网站公布之相关服务费率之15%、30%或50%折扣(视乎情况而定)所计算该等服务之费用
「ECS」指云服务器服务(elastic computing service)
「EDAS」指企业配送应用服务(enterprise distributed applicationservice)
「EIP」指弹性网际网路协定位址(elastic internet protocoladdress)
「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指阿里健康科技(中国)与阿里云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各附属公司
「HPC」指高效能计算(high-performance computing)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NAT」指网络地址翻译网关(network address translationgateway)
「OCS」指开放缓存服务(open cache service)
「ODPS」指开放数据处理服务(open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SS」指开放存储服务(open storage service)
「OTS」指开放结构化数据服务(open table service)
「支付年度上限」指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
「支付服务」指将根据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提供之服务
「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与支付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协议
「Perfect Advance」指Perfect Advance Holding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RDS」指关系型数据库服务(relational database service)
「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指第四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及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
「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与支付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协议
「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与阿里巴巴新加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协议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SLB」指负载均衡(server load balancer)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包括:(i)该人士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透过一间或以上其他附属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具有选举该公司或业务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之普通表决权之其他拥有权权益50%以上之任何公司或业务实体;(ii)该人士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透过一间或以上其他附属公司以合约或其他方式)已发行股本或具有选举该公司或业务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之普通表决权之其他拥有权权益不多於50%,但有效控制(直接或透过一间或以上其他附属公司)该公司或业务实体之管理或业务运营方向之任何公司或业务实体;及(iii)於任何时候其账目与该人士之账目综合入账,或根据香港法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例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该人士可能不时适用之其他公认会计原则或准则应将其账目与该人士之账目综合入账之任何公司或业务实体
「供货年度上限」指经重续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金额
「供货框架协议」指本公司与阿里巴巴新加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之协议
「第三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指阿里健康科技(中国)与阿里云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经重续服务协议
「VPC」指虚拟私有云端(virtual private cloud)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