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阿里巴巴新加坡订立之供货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将安排本集团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各项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保健品、营养滋补品及计生用品,期限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由於本集团有意扩大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之保健品及服务,故将供应之商品总值预期将高於订立协议时所预料之水平。董事预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供货框架协议之现有年度上限10,000,000港元将不敷应用,而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供货框架协议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之商品总值目前预期将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Perfect 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兼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阿里巴巴新加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供货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经修订年度上限而言,由於本公司须於超出现有年度上限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1)条重新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且参照经修订年度上限计算之各个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修订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现有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修订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现有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供货框架协议。根据供货框架协议,本集团将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各项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保健品、营养滋补品及计生用品,期限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本集团於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在上述期限内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之现有年度上限(即商品总值)为10,000,000港元。
由於本集团有意扩大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之保健品及服务,故将供应之商品总值预期将高於订立协议时所预料之水平。董事预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供货框架协议之现有年度上限10,000,000港元将不敷应用,而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供货框架协议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之商品总值目前预期将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0元。
董事会确认於本公告日期尚未超出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除经修订年度上限外,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条款及条件全部维持不变。本公司将继续密切监察履行供货框架协议之情况,倘预期需对年度上限作出任何进一步调整,会即时采取行动作出必要披露及(如有必要)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过往交易金额
根据本集团之管理账目,本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进行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交易之过往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500,000元。
修订现有年度上限之理由
自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开展保健品B2B分销业务以来,该业务由供货框架协议日期起一直快速增长。监於透过阿里巴巴集团之自有销售渠道分销保健品取得成功,本集团有意扩大向阿里巴巴集团供应有关保健品。因此,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阿里巴巴集团根据供货框架协议应付之总供货价预期将高於订立协议时所预料之水平。
因此,董事会认为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应付,故须修订现有年度上限。
经修订年度上限乃参考以下各项厘定:(i)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未经审核交易金额;(ii)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第四季之商品预期销售额;(iii)本集团拟於阿里巴巴集团运营之店舖及平台重点推介之商品;及(iv)中国线上及线下医药保健品之未来发展潜力。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经修订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Perfect 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兼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阿里巴巴新加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供货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经修订年度上限而言,由於就供货框架协议参照经修订年度上限计算之各个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之公告所披露,供货框架协议(包括其年度上限之任何修订)先前已获董事会批准。由於吴泳铭先生及康凯先生均为阿里巴巴控股或其附属公司之雇员,故该等董事各自被视作或可能被认为於供货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彼等已就董事会所通过批准供货框架协议(包括其年度上限之任何修订)之决议案放弃表决权。由於张彧女士於董事会就供货框架协议(包括其年度上限之任何修订)表决当日尚未获委任为董事,故彼并无就上述决议案表决。除上述董事外,概无其他董事於上述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或须就批准供货框架协议(包括其年度上限之任何修订)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
本公司及阿里巴巴新加坡之主要业务
本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致力於为行业合作夥伴提供互联网技术和服务工具及平台,以达到为大众提供普惠可及的医药健康服务,让健康唾手可得。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医药电商、智慧医疗业务及於中国运营产品溯源平台。
阿里巴巴新加坡为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阿里巴巴新加坡为阿里巴巴控股主要从事海外电商业务之控股公司。
释义
「阿里巴巴集团」 指 由阿里巴巴新加坡及其联属公司组成之公司集团;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本集团
「阿里巴巴控股」 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美国存托股份於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阿里巴巴新加坡」 指 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PRIVATE LIMITED,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241)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董事会成员
「现有年度上限」 指 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现有年度上限10,000,000港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Perfect Advance」 指 Perfect Advance Holding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修订年度上限」 指 供货框架协议项下之经修订年度上限人民币23,000,000元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附属公司」 指 包括(就任何人士而言):(i)该人士(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50%以上已发行股本或其他拥有权权益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而有关股本或权益附有普通投票权,可推选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ii)该人士(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不超过50%已发行股本或其他拥有权权益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而有关股本或权益附有普通投票权,可推选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惟(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管理或业务运营方向;及(iii)於任何时候将账目合并计入该人士账目,或根据香港法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不时可能适用於该人士之其他公认会计原则或准则须将账目合并计入该人士账目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
「供货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阿里巴巴新加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订立之协议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