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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1-09 18:54:00

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一座23楼2302–230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根据本公司、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服务框架协议,应付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服务费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人民币80,000,000元;」

2. 「动议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根据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的服务协议,应付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服务费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人民币130,000,000元;」及

3. 「动议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根据本公司与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应付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服务费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人民币26,000,000元。」

附注:

1. 根据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投票表决结果。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获如此委任,有关委任须指明每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交易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记录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有关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