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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14 18:58:00

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3楼2302–230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由本公司及Ali JK Nutritional Products HoldingLimited(「认购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注明「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授权及授予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一项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4.00港元之认购价,向认购方配发及发行442,425,000股本公司新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盖章、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彼等可能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所有有关行动、事项及事宜,以使认购协议、特别授权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及╱或予以落实。」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投票表决结果。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就此获委任,有关委任须指明每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为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透过持牌证券交易商记录(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记录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则仅有权直接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进行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有关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本通告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