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F区资讯科技大道3楼培训演讲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根据下文(c)段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认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除根据下列各项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债券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附带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而本公司股东先前已批准发行该等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或
(iii) 根据当时采纳以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力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认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按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规定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股份,
合共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董事之授权时;或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或任何类别之股东,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之比例发售股份或有权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认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之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遵守及根据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定义见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及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透过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批准之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定义见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总面值,扩大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获授之一般授权,惟按此购回之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7.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采纳之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之奖励,涉及相关新股份之最高数目相等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者止之期间已发行股份之3%:(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其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或撤回本决议案之日(「适用期间」),并於适用期间在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之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配发、发行及处理该等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之股份。」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
2.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转让登记。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大会之记录日期)属股份登记持有人之人士将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获如此委任,有关委任须指明每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4.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交易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记录),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有关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5. 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被视为已撤销论。
6.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i)两名为执行董事,包括陈晓颖女士及王磊先生;(ii)四名为非执行董事,包括吴泳铭先生、蔡崇信先生、黄爱珠女士及康凯先生;及(iii)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严旋先生、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
7.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为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
8. 本通告之任何译本与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