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内容有关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之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公告。根据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科技与阿里云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订立之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阿里云已同意继续向本集团提供云计算服务,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预期中信21世纪科技根据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应付阿里云之总费用将不多於9,200,000港元。
Perfect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兼关连人士。AlibabaHolding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云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阿里云亦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且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就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参照年度上限计算之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多於0.1%但少於25%,且预期总代价少於10,000,000港元,故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内容有关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之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公告。该协议已获同意重续,而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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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集团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云计算服务,而阿里云根据原云计算服务协议及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一直向本集团提供若干云计算服务。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本集团预期继续不时就多项云计算服务按公平基准及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向阿里云下单。为确保所有有关订单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4条,中信21世纪科技与阿里云订立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订约方
(1)中信21世纪科技
(2)阿里云
主要条款
时期
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1)年,惟根据协议条款另行终止则另作别论。
服务
根据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阿里云已同意按本集团之需要向本集团提供多项云计算服务(包括ECS、RDS、CDN、OCS、OSS、SLB、OTS、ODPS及分析型数据库)及相关服务。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ECS、RDS、CDN、OCS、OSS、SLB、OTS、ODPS及分析型数据库之费用须按该等服务之实际使用量及该等服务之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计算。该等费用将按持续实际使用量从存款账户中扣除。
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亦规定ECS、RDS及分析型数据库之费用可按年或按月定额根据该等服务之相关每单位已公布折扣比率收取。ECS、RDS及分析型数据库之费用当按年或按月定额收取时须预先支付。任何相关服务之费用须按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预定按月定额收取,并於每月底支付。
订立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先前所披露,本集团继续运营电子监管网,为医药保健企业提供综合产品追踪及数据处理以及管理解决方案,包括提供开创性云端信息管理平台(「电子监管网服务」)。与此同时,本集团一直增强其电子监管网基础设施。本公司相信,提供电子监管网服务将继续产生大量电子监管网流量及数据量。为继续保持平稳及完善之系统以应对客户实时访问电子监管网之需求,本集团需要使用云计算或其他数据处理解决方案之技术以处理大数据。
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将支援并使本集团之电子监管网服
务得以运营,有助加强本集团之服务质素,并提升运营管理标准。
鉴於上述情况,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将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实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过往交易金额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最新管理账目之日期)之管理账目,根据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阿里云之服务费总值约为人民币7.69百万元。
年度上限金额及厘定年度上限金额之基准
预期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信21世纪科技根据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应付阿里云之总费用上限将不多於9,200,000港元。
年度上限主要按照本集团根据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支付阿里云之总服务费(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为人民币7.69百万元)、本集团预期业务增长、云计算服务之估计未来需求、订约方根据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协定之费用及折扣,以及阿里云目前於其官方网站刊载之服务适用比率而进行估计。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年度上限实属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Perfect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兼关连人士。AlibabaHolding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大股东,而阿里云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阿里云亦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且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就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参照年度上限计算之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多於0.1%但少於25%,且预期总代价少於10,000,000港元,故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会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批准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由於吴泳铭先生、蔡崇信先生、黄爱珠女士及康凯先生均为AlibabaHolding或其附属公司之雇员,该等董事各自被视作或可能被认为於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彼等已就董事会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通过批准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之决议案放弃表决。
本集团及阿里云之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为综合医药保健信息及内容服务供应商,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运营主要供中国药品行业所用之电子监管网、建设医疗服务网络及运营医药电子商贸业务。
阿里云之主要业务包括提供云计算服务,当中包括为构成阿里巴巴集团生态系统之公司平台(包括本公司自家平台)及阿里巴巴集团之交易市场卖家及其他第三方客户提供弹性计算、数据库服务及存储以及大型计算服务。其亦提供网站代管及域名注册等互联网基建服务。
释义
「阿里云」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阿里巴巴集团之成员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指由Alibaba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之公司集团
「AlibabaHolding」指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分析型数据库」指海量数据实时高并发在綫分析服务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CDN」指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deliverynetwork)
「中信21世纪科技」指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241)
「存款账户」指由中信21世纪科技於阿里云设立之存款账户,以支付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项下之服务费
「董事」指董事会成员
「已公布折扣比率」指就阿里云提供之各项服务而言,该等服务费按阿里云不时於其官方网站刊载之相关服务比率之15%折扣计算
「ECS」指弹性计算服务(elasticcomputingservice)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OCS」指开放式缓存服务(opencacheservice)
「ODPS」指开放数据处理服务(opendataprocessingservice)
「原云计算服务协议」指中信21世纪科技与阿里云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服务协议
「OSS」指开放存储服务(openstorageservice)
「OTS」指开放结构化数据服务(opentableservice)
「PerfectAdvance」指PerfectAdvanceHolding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AlibabaHolding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电子监管网」指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RDS」指关系型数据库服务(relationaldatabaseservice)
「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指中信21世纪科技与阿里云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服务协议
「第二份经重续云计算服务协议」指中信21世纪科技与阿里云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之第二份经重续服务协议
「SLB」指负载均衡(serverloadbalancer)
「附属公司」指包括,与任何人士有关之(i)该人士(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50%以上已发行股本或其他拥有权权益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而有关股本或权益附有普通投票权,可推选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ii)该人士(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拥有或控制不超过50%已发行股本或其他拥有权权益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而有关股本或权益附有普通投票权,可推选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董事、经理或受托人,惟(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间其他附属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或商业实体之管理或业务运营方向;及(iii)於任何时候均会合并计入该人士账目,或根据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不时可能适用於该人士之其他公认会计原则或准则须合并计入该人士账目之任何公司或商业实体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