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本公告。
本集团为综合医药保健信息及内容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包括主要为药品行业所用的电子监管网(「药品电子监管网」)运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及医药电商业务。
董事会希望通知股东如下讯息:
一、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总局」)刊发《关於暂停执行2015 年1 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
本公司注意到食药监总局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刊发《关於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 号)(「二零一六年第四十号公告」),宣布鉴於食药监总局正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徵求意见,其决定暂停执行《关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 号)(「二零一五年第一号公告」)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二零一五年第一号公告规定(其中包括):
(i)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并进行资料获取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
(ii)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资讯,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iii)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尚未入网的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将其指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食药监总局,启动入网实施工作。
二、 二零一六年第四十号公告对本公司运维药品电子监管网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吾等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有关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澄清公告(「澄清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澄清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受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网技术运营商,诚如澄清公告所述,本公司就药品电子监管网仅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并非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所有权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所有权一直归食药监总局所有。
自本公司最初於二零零六年受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建设并运维药品电子监管网以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於二零一五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建设,此後,本公司一直与食药监总局共同探索药品电子监管网後续运维方案。自澄清公告发布以来,本公司与食药监总局进一步讨论该事项,并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讨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移交事项。移交细节(包括时间表及期间运维业务模式等)目前仍待进一步确认。
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运维商,本公司尚未从食药监总局收到任何要求停止就药品电子监管网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的通知,并将继续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运维及向食药监总局及药品行业继续提供服务,并会密切配合食药监总局,在其指导下继续提供运维。本公司一贯认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良好运行利国利民,并乐於见到任何符合市场规律的、有助於更好发挥药品电子监管网社会价值的运维方案。
本公司目前尚未掌握充分讯息以准确预测其财务业绩及运营表现将受到的影响。但本集团以运维药品电子监管网向食药监总局及药品行业提供服务为本集团主营业务之一,且由运维药品电子监管网产生的收入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入及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收入之将近全部并预计将继续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入之将近全部。
根据本集团现可获得的资料,本公司预期,若食药监总局长时间暂停执行二零一五年第一号公告或未来公布其他新的政策,其可能对本公司的收入、业务及运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披露内容之外,本公司仍维持其业务正常运营,且本公司将持续发展其他主营业务,包括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及医药电商业务。本公司一旦掌握充分讯息以预测其财务业绩及运营表现因二零一六年第四十号公告将受到的具体影响,会立即发出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及市场。
三、 本公司的战略与未来
本公司仍会继续坚持本公司早先提出的使命:建立一个连系中国医疗保健市场参与者之在綫社区。因此,本公司将持续发展其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及医药电商业务。本公司亦理解到,阿里巴巴集团将本公司作为其医药保健业务旗舰的决定并没有改变。本公司董事会将慎重评估就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监管政策变化对本公司业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及本集团可能的应对与调整。
吾等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的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收购事项(定义参见该等公告)。吾等正评估本公告所述之进展对建议收购事项的影响(如有)。吾等注意到达成(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购股协议项下先决条件的最终截止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达成多项条件(包括但不限於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而有关条件不一定会达成。虽然本公司一直致力寻求实现建议收购事项,但有关取得建议收购事项所需的监管批准,仍然存在不明朗因素。倘条件不达成,建议收购事项将不会进行。
本公司将在必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规定作出进一步公布以告知市场。建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