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Prestige & Leadership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a) 批准及确认按照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规例及适用奖励文件所采纳之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条款有条件授予下列人士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有条件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
(i) 向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附属公司阿里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王磊先生授出1,284,000股受限制股份单位;
(ii) 向本公司附属公司阿里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孟长安先生授出758,000股受限制股份单位;
(iii) 向本公司附属公司阿里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董事马立女士授出852,000股受限制股份单位;
(iv) 向本公司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王培宇先生授出568,000股受限制股份单位;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按照股份奖励计划条款授予董事之特别授权项下之有条件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配发及发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奖励股份」),有关奖励股份彼此之间及与於配发及发行奖励股份日期已发行现有普通股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并谨此授权彼等采取、作出其认为就落实及╱或执行本决议案1项下拟进行交易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有关行动或事宜。
附注:
1. 根据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须以点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而点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内刊载。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委任代表因此获委任,须指明各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交易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记录),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该等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 座26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
5. 本公告之中、英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为准。
6.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i)两名为执行董事,包括陈晓颖女士及王磊先生;(ii)四名为非执行董事,包括吴泳铭先生、蔡崇信先生、黄爱珠女士及康凯先生;及(iii)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严旋先生、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