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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5-09-09 21:37:00

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F区资讯科技大道3楼培训演讲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退任之本公司董事(「董事」),即(a)陈晓颖女士为执行董事,(b)王磊先生为执行董事,(c)吴泳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d)蔡崇信先生为非执行董事,(e)黄爱珠女士为非执行董事,(f)康凯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及(g)严旋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之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无论是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根据下文(c)段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在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情况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认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但不包括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因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债券附带之认购权或换股权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而发行股份,而本公司股东先前已批准发行该等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或

(iii) 因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认股权或收购股份之权力而发行之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按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之股份,

合共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日期止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之董事授权时;或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或任何类别之股东,按当日所持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之比例发售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认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在遵守及根据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情况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定义见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及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

6. 「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後,透过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批准授予之一般授权购回股份(定义见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之面值总额,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之一般授权,惟按此购回之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上述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7.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采纳之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认股权奖励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涉及的相关新股份之最高数目相等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至下列日期之较早者已发行股份之3%: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任何适用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c)此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变更或撤回之日(「适用期间」)及於适用期间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认股权奖励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及於适用期间於授出之认股权已行使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获归属时配发、发行及处理该等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股份。」

附注:

1. 根据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须以点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而点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内刊载。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委任代表因此获委任,须指明各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交易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记录),仅有权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该等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 座26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

5.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i)两名为执行董事,包括陈晓颖女士及王磊先生;(ii)四名为非执行董事,包括吴泳铭先生、蔡崇信先生、黄爱珠女士及康凯先生;及(iii)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严旋先生、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

6.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为陈晓颖女士、王磊先生、吴泳铭先生、蔡崇信先生、黄爱珠女士、康凯先生及严旋先生。

7.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中、英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