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等提述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收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6)(b)条,建议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反收购。因此,本公司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因此,建议收购事项须待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提交的新上市申请(「新上市申请」),方可作实。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向联交所提交新上市申请。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达成多项条件(包括但不限於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而有关条件不一定会达成。此外,上市委员会不一定批准新上市申请。倘上市委员会并无批准新上市申请,则协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建议收购事项将不会进行。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