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视情况而定):
特别决议案
(a) 动议待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新公司细则第140条取代现有公司细则第140 条:
「140. (A) 经董事会建议,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通过普通决议案,表明适宜把任何储备或资金(包括损益账)当时之进账全部或任何部分拨充资本(不论该款项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该款项将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时原可享有该款项之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及按相同比例作出分派,基础是该款项并非以现金支付,而是用作缴足该等股东各自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当时未缴足之金额,或是缴足该等股东将获配发及分派以入账列为缴足之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责任,又或是部分用於一种用途及部分用於另一用途,而董事会并须执行该决议案,惟就本公司细则而言,股份溢价账及属未变现溢利之任何储备或基金只可用於缴足该等股东将获配发以入账列为缴足之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在结转数额至储备及应用储备时,董事会应遵守法案之条文。
(B) 尽管本公司细则所载任何规定,董事会可决议将本公司当时任何储备账之进账款项或留存盈利或损益账之进账款项或合法可得基金拨充资本,在下列情况下将有关款项缴足下列人士将获配发之未发行股份:(i)於根据已於股东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人士有关之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认股权或奖励获行使或权利获归属之时,服务供应商及本公司雇员(包括董事)或其透过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之联属人士(指任何个人、法团、合夥、团体、合股公司、信托、非法团团体或其他实体(本公司除外));或(ii)任何信托之任何受托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东大会上经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与该人士有关之安排而将向其配发及发行股份)。
(C)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当之方式解决根据公司细则第140条作出分派时产生之任何困难,特别是可就零碎股份发出股票,或是授权任何人士出售及转让任何零碎股份,或是议决该分派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量最接近正确之比例但并非确切为该比例,或是可完全不理会零碎股份,并可在董事会视为适宜时决定向任何股东作出现金付款以调整所有各方之权利。董事会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权参与分派之人士签署任何必要或适当之合约以使其生效,该项委任对股东有效及具约束力。」
普通决议案
(b) 待通过以上特别决议案後,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按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能作出之要求完成所有存档,并进行令该特别决议案生效或作为通过该特别决议案之结果可能所需之一切有关事宜;
(c) 批准终止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采纳之现有认股权计划(「现有认股权计划」),惟受限於及须待股份奖励权计划(定义见下文)规则获批准及通过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定义见下文)项下授出之任何奖励获归属或行使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d) 批准及采纳新股份奖励计划之规则(本公司拟根据该计划奖励为本集团之成功及发展作出贡献之人士,以激励彼等留任本公司所在集团、鼓励彼等为本公司所在集团之未来发展及扩展努力及透过提供获取本公司股份之机遇招揽技术纯熟及经验丰富之人士(「股份奖励计划」)(注明「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惟受限於及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授出之任何奖励获归属或行使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e)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认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及配发及发行股份、指示及促使本公司可能委任之任何专业受托人协助管理、行使及归属认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以於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之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获归属或行使(视情况而定)时转让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股份;及
(f) 批准授出授权,授权董事会於采纳当日起至以下日期中较早发生者止期间:(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任何适用法律或公司细则规定其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c)股东於股东大会藉普通决议案更改或撤销授出有关授权之决议案之日(「适用期间」),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数目上限相等於采纳股份奖励计划当日已发行股份3%之新股份涉及之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及於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於适用期间授出之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获归属时配发、发行及处理该等认股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股份。」
附注:
1. 根据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须以点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而点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内刊载。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因此获委任,须指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本公司任何股东如其拥有权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或存放於持牌证券商(即并非直接以其本身名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记录),仅有权直接作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直接或透过其持牌证券交易商及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投票指示投票。为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该等股东须获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 室,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
5. 为厘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转让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6. 本公布之中、英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为准。
7.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有(i)两名执行董事王坚博士及陈晓颖女士;(ii)四名非执行董事张勇先生、陈俊先生、车品觉先生及虞锋先生;及(iii)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严旋先生、罗彤先生及黄敬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