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以下本公司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根据本公司、陈晓颖女士及Perfect Advance Holding Limited(「认购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条款及条件并受其所限,本公司向认购方发行及配发4,423,175,008股股份(占本公司经发行有关股份扩大股本约54.33%)(「认购股份」),有关详情(「认购事项」)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刊发之通函。」
2. 「动议:待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并受其所限,批准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理事或执行理事之任何代表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条豁免注释附注1就认购方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条因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须向本公司股东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认购方或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尚未拥有之所有已发行股份之责任所授出或将授出之豁免(「清洗豁免」)。」
3.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并受其所限,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一切彼等认为属必需或权宜之行动以及签立所有文件,以使认购事项生效。」
4.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委任王坚先生担任董事,自认购事项完成起生效。」
5.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委任张勇先生担任董事,自认购事项完成起生效。」
6.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委任陈俊先生担任董事,自认购事项完成起生效。」
7.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委任车品觉先生担任董事,自认购事项完成起生效。」
8. 「动议待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委任虞锋先生担任董事,自认购事项完成起生效。」
注册办事处: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代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所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2)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均可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优先者(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优先次序按其就联名持有股份於股东名册的排名而定。身故股东之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就以该名股东名义登记之股份被视为有关股份之联名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