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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21世纪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4-01-12 18:07:00

兹通告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放款人)与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立之中信21世纪科技贷款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之通函(「通函」),本通告为其中部分)(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内容有关延长现有中信21世纪科技贷款之到期日及授出新中信21世纪科技贷款(两者定义见通函);

(b) 批准中信21世纪科技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其认为适当、必须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文件或作出有关安排以令中信21世纪科技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及同意变更、修订、补充或豁免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相关事项。」

2.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作为放款人)与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立之中信21世纪电讯重续贷款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之通函(「通函」),本通告为其中部分)(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内容有关延长中信21世纪电讯贷款(定义见通函)之到期日;

(b) 批准中信21世纪电讯重续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其认为适当、必须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文件或作出有关安排以令中信21世纪电讯重续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及同意变更、修订、补充或豁免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相关事项。」

注册办事处: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数码港道100 号

数码港3 座

D区6 楼

614–616 室

附注:

(1) 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连同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之通函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公司负责人或经授权之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按股份比例)。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所载指示填妥,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室,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6)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仅排名首位者(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