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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21世纪仲裁裁决

2010-06-24 19:42:00

於2010 年6 月23日,本公司收到自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

甲骨文(中国)就与中信21世纪(中国)、本公司及甲骨文香港於2006 年5 月30日签订的《付款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本公司已於2009 年11 月16日公布有关的仲裁通知。

裁决书的内容(摘要)

仲裁委员会就甲骨文(中国)按仲裁申请书提交的仲裁案,於2010 年6 月9日作出裁决,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 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决作出的50天内向申请人支付软件许可费人民币72,203,367.21元和第一年到第三年技术支持服务费部份,即人民币44,159,015.28元。另加按上述金额总数人民币116,362,382.4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付款期限届满後起算至2009 年10 月1日止的利息。

2. 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与调查费的部份,即人民币25万元。

3. 仲裁费用其中的人民币105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 申请人请求将第三被申请人已暂时收存的第二被申请人的10,959,231美元押金直接抵扣软件许可费与技术支持服务费用的要求,可在裁决执行程序中办理解决。

根据本公司2010年6月23日收到的裁决书内容,裁决所述的付款及相关调整将为截至2010 年3 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带来额外的约人民币21,500,000元负面影响。

释义

「裁决书」指仲裁委员会就甲骨文(中国)於2009 年9 月29 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所引起的仲裁於2010 年6 月9日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申请书」指甲骨文(中国)於2009 年9 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以中信21世纪(中国)、本公司及甲骨文香港为仲裁被申请人的,就於2006年5月30日签订的《付款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通知」指於2009 年10 月29日,本公司收到自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20090538号付款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信21世纪(中国)╱第一被申请人」指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指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受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交易

「甲骨文(中国)╱申请人」指甲骨文(中国)软体系统有限公司

「甲骨文香港╱第三被申请人」指甲骨文香港有限公司(Oracle Systems Hong KongLimited)

「《许可协议》」指於2006 年5 月30 日, 中信21世纪( 中国)与甲骨文(中国)签订的Oracle License and ServicesAgreement(《甲骨文许可及服务协定》)

「《付款协议》」指甲骨文(中国)与中信21世纪(中国)、本公司及甲骨文香港於2006 年5 月30日就《许可协议》下的软体许可费及服务费的支付安排签订的Payment Agreement《付款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