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信21 世纪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或紧接股东周年大会後(如适当)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 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八楼皇冠厅举行股东的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21 世纪科技」)(「放款人」),与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国检」)(「借款人」)订立贷款的条款协议(本「贷款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其根据及按照所包括的就中信21 世纪科技有条件地同意贷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予中信国检的条款和条件,及以批准中信21世纪科技之贷款协议下拟进行之一切交易事项。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执行及履行所有文件(不论是否需加盖本公司印章之情况下),以及采取彼等可能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之步骤,以使贷款协议下拟进行之一切交易事项生效。
注册办事处: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附注:
(1) 发送给本公司股东之大会代表委任表格已随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通函附奉。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人属法团,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之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所载指示填妥,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数码港道100 号数码港3 座D区6 楼614-616 室,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
(6)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于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