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日期或之前履行须履行的责任;及(c)向买方发出由本公司授权 的主管人员於该日正式签署确认已达成上述(a)及(b)两项条件的证 明。 (B) 附加债券先决条件: 须待达成以下先决条件及其他条件方可完成: (i) 於第二截止日期或之前各立约方订立信托人认可的补充信托 契据及补充付款及兑换代理协议; (ii) (如百慕达法律要求)百慕达金融管理局批准发行附加债券及 因兑换附加债券所须发行的新股; (iii) 已於第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得联交所批准因兑换附加债券(须 达成买方认可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在联交所上市; (iv) 股东批准发行股份授权及购买协议项下拟定的交易; (v) 於第二截止日期(a)本公司作出的声明及保证於当日均为真 实、准确及正确,犹如於作出该日;(b)本公司已於履行购买协议指 明的日期或之前履行须履行的责任;及(c)向买方发出由本公司授权 的主管人员於该日正式签署确认已达成上述(a)及(b)两项条件的证 明;及 (vi) 买方认为自购买协议日期以来全国或国际的货币、金融、政治 或经济状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并无出现可能不利债券在二手市 场买卖的转变,亦无发生可能导致上述转变的情况。 倘若截至各截止日期上述任何条件仍未达成,则购买协议各立约方毋 须履行各自有关当日所发行及认购的债券的责任。买方可自行酌情豁 免上述全部或部分先决条件。倘获豁免任何条件,则本公司会另行发 出公告。 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条款经公平磋商厘定,其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A) 本金额 既定债券: 总额55,000,000美元 附加债券: 总额15,000,000美元 (B) 到期日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C) 兑换 债券持有人可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或其後直至二零一零年十二 月十四日办公时间结束前,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券兑换为股份。如在 到期日前要求赎回债券,则可在指定赎回日期前不少於七个办公日的 办公时间结束前兑换。 (D) 换股价及重订 初步换股价为每股1.36港元,较参考期间股份平均收市价溢价约 25%。换股价或须作出其他兑换调整及下述的调整: (a) 倘若有关的重订参考价低於相关重订日期的换股价(须考虑重 订日期前可能发生的其他兑换调整),则须於各重订日期将换股价调 低至重订参考价;及 (b) 倘若浮动换股价低於兑换日期的换股价(须考虑上述(a)所述 的调整及兑换日期前可能发生的其他兑换调整),则债券持有人所发 出兑换通知的有关换股价为浮动换股价。 按上述方式调整的换股价如有需要须向上调整至最接近的港仙,惟: (i) 换股价的调整有所限制,即根据上文D(a)段经调整的换股价 不得低於参考价70%,而根据上文D(b)段经调整的换股价不得低於 参考价60%,惟两者均可能须作出其他兑换调整; (ii) 换股价不得调减至低於股份当时面值(现时为每股0.01港 元),除非当时有关法例容许债券按该已调减的换股价兑换为合法发 行的缴足及毋须课税的股份;及 (iii) 谨此说明,换股价仅可向下调整。 换股价与浮动换股价的下限均为每股0.654港元。 (E) 面值 每份1,000美元,不附息票 (F) 到期时赎回 除之前已经赎回、兑换、购回或注销外,本公司须於到期日按本金金 额128.008%赎回债券。 (G) 本公司赎回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直至到期日前,本公司可随时赎回 全部而非部分债券,而赎回价相等於赎回日期的提早赎回额(定义见 下文),惟除非(i)(a)截至发出赎回通知日期前连续20个交易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