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股份收市价(按当时汇率换算为美元)不低於有关提早赎回额除以 换股率的130%,且(b)截至发出赎回通知日期前连续20个交易日每 日股份收市价不低於有关提早赎回额(按当时汇率换算为港元)除以 换股率的130%;或(ii)超过90%的债券本金金额已经兑换、赎回、 购回及注销,否则不得提早赎回。 对於每份本金金额1,000美元的债券,所厘定的债券「提早赎回额」 须使债券持有人获得每年5%的回报率,以每半年结算。由於债券为 零息可换股债券,故此本公司承担的实际息率亦为每年5%。 (H) 以税务理由赎回 倘若百慕达或香港或其他具有课税权力的政治分支或机构更改或修 改法例或规定,或有关的法例或规定的一般应用或官方诠释改变,则 本公司可随时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债券,而赎回价相等於赎回日期的提 早赎回额。 (I) 由於撤销上市或控制权转变而赎回 发生有关事件(定义见下文)後,债券持有人可选择要求本公司按提 早赎回额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债券。 在下列情况下即发生「有关事件」: (i) 股份不再於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如适用)上市或买卖;或 (ii) 当「控制权转变」。 在下列情况下即发生「控制权转变」: (i) 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动人士获得本公司控制权,而该人士或该等 人士於截止日期并无及不视为拥有本公司控制权; (ii) 本公司与其他人士综合、合并或绝大部分资产出售或出让予其 他人士,除非有关的综合、合并、出售或出让不会导致其他人士获得 本公司或其继任机构控制权;或 (iii) 一位或多位人士(非上文(i)所述的人士)获得本公司绝大部 分已发行股本的合法或实益拥有权。 (J) 债券持有人选择赎回 於各认沽日期,各债券持有人可要求本公司分别按本金金额(无论多 少)之110.381%、115.969%及121.840%赎回全部或部分债券。 (K) 承担债务的限制 本公司已承诺会确保综合债务总额在任何时间均不会超过 125,000,000美元。此外,本公司在第一截止日期後在承担债务方 面受若干限制,其中包括到期日及新债券的利息,而有关新债务将与 债券具同等权益,或次於债券的获偿权利。 (L) 地位 债券发行後即构成本公司的直接、无条件、无抵押及非後偿债务,且 任何时间均具有同等的权益,并无个别债券有优惠或优先权利。本公 司的还款责任於任何时间与本公司所有其他当时及日後的无条件、无 抵押及非後偿债务相同,惟法定或相关法例规定有优先权利者除外。 (M) 新股 为方便说明,假设按初步换股价全数兑换债券,则债券可兑换为约 399,072,058股新股,较(i)购买协议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12.1%;及(ii)经配发及发行新股後所扩大後於购买协议日期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10.8%。 新股将在各方面与配发及发行当日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包括出 席本公司任何会议及投票的权利。 (N) 一般授权及发行股份授权 因兑换既定债券而发行的新股将会根据一般授权而配发及发行。於二 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即通过授出一般授权的股东决议案日期),本 公司已发行3,308,628,417股股份,因此本公司可根据一般授权发 行不超过661,725,683股股份。董事确认,假设既定债券以换股价 或浮动换股价的下限进行兑换,本公司仍有充足授权。 因兑换附加债券而发行的新股,如获得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将 会根据发行股份授权而配发及发行。 (O) 禁售 本公司已向买方承诺,自购买协议至第二截止日期後90日内,如未 得买方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行使管 理或投票控制权的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或其代表均不得发行、发售、 出售、订约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公布发行、发售、出售 或处置)任何股份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认股权证或其他 可购买股份的权利,或任何证券或金融产品而其价值直接或间接参考 股份价格厘定者,包括换股证券、预售或可获得股份的购股权(不论 有关合约是否以股份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惟(i)根据 债券的兑换规定;或(ii)根据於购买协议日期的现有责任(本公司 已公开披露);或(iii)由於本公司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所授出购股 权;或(iv)根据本公司二零零五年三月发行的现有认股权证而发行 的股份除外,以及本公司不时根据现有购股权计划所授购股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