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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ITIC 21CN COMPANY LIMITED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1)
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中信21世纪电讯与中信国检订立贷款协
议及补充贷款协议;据此,中信21世纪电讯将向中信国检提供一
笔金额为6,900,000美元的两年期无抵押免息贷款,作为发展
PIATS所需的资本支出及营运资金。
由於贷款额6,900,000美元高於有关百分比率的5%但不足
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中信21世纪电讯向中信国检提供
有关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本公司将尽早寄发一份载有贷款协议及补充贷款协议进一步详情
的通函。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立约方
放款人:中信21世纪电讯
借款人:中信国检
贷款额
现金6,900,000美元(无抵押)
美元兑人民币的议定汇率
1美元=人民币8.048元
贷款期
由中信国检收讫有关贷款当日(预期为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签订贷
款协议及补充贷款协议当日起计一周内及於贷款协议与补充贷款
协议向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办理登记之後)起计两年
息率
免息
补充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立约方
放款人:中信21世纪电讯
借款人:中信国检
条款
贷款协议及补充贷款协议须於签订日期之後15日内向外汇管理局
北京分局办理登记。偿还有关贷款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获外
汇管理局批准。
於签订贷款协议之後,为妥善确保遵循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本
集团亦订立补充贷款协议。
订立贷款协议及补充贷款协议的理由和利益
中信国检将利用有关贷款作为发展PIATS所需的资本支出及营运
资金。由於中信国检为本集团拥有其50%股权的共同控制实体,故
本集团有权享有中信国检的50%纯利,详情已於本公司的二零零五
/二零零六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并於行将出版的年报中披露。中
信国检其余30%及20%股本权益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
中国华信邮电拥有,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均为
与本集团概无关连的第三者,亦非本集团的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
的涵义)。
贷款额乃根据中信国检发展旗下PIATS所需资本支出及营运资金
而厘定。
据本集团、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华信邮电共同协议,国家
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两者均为中信国检的股东)不
会同时向中信国检提供融资。根据合资协议的规定及如本公司於二
零零五年二月八日刊发的通函所载,本集团、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
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在拓展中信国检的业务上各司己职。本集团有责
任为中信国检的业务发展引进业务方案及协助中信国检筹措融
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就产业政策及厘定业务方针提供
谘询,并支援中信国检的发展。中国华信邮电有责任与中国电信协
调为中信国检提供优质及优惠电讯服务,并代表中信国检收费。因
此,中信国检的股东达成默契,本集团为中信国检担当领导及融资
夥伴的角色,包括(但不限於)向独立第三者及/或本集团筹集或
安排贷款借予中信国检。经考虑其他可供中信国检使用的融资途径
後,董事认为提供有关贷款是最有效及最具效益的融资方法,因中
信国检(本集团拥有其50%权益的共同控制实体)可透过此方法迅
速取得发展旗下PIATS业务所需的资金。因此,虽然并无在协议
中明确订明,惟本集团向中信国检提供有关贷款符合合资协议的合
约精神。此外,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刊发的通
函所述,本公司发行70,000,000美元的零息可换股债券,主要
用於发展PIATS业务所需的资本支出及营运资金。提供有关贷款
所需资金来自发行上述零息可换股债券所得收入。因此,向中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