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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ITIC 21CN COMPANY LIMITED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1)
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就特许实
体取得於无限制部署期内不限次数部署有关程式的权利而与甲骨
文订立订购文件及该协议。有关程式拟用於本集团及其拥有50%
股权的共同控制实体CCIT的PIATS业务上。
由於就在无限制部署期内按永久基准及期後受订购文件所载的限
制约束下取得有关程式的无限制部署权所支付的特许使用费约为
人民币72,000,000元,超出有关百分比率的5%但不足25%,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订购文件及该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
披露交易。
本公司将尽早寄发一份载有订购文件及该协议进一步详情的通函。
订购文件及该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立约方
有关程式特许使用者 : 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
有关程式供应商 : 甲骨文,为与本集团概无关连的第三者,亦
非本集团的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的涵义)
(i) 订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无限制部署期
於无限制部署期内,特许实体可根据无限制部署程式特许权在不限
数量的处理器部署及使用有关程式(包括数据库管理软件及中间软
件)。
於订购文件日期之後三周年届满之前三十日,特许实体须向甲骨文
提供经认证特许使用权数量。於订购文件日期之後三周年,特许实
体不限次数部署有关程式的权利将告终止,此後特许实体将可享有
永久使用早已部署的有关程式的特许权,其数量将相等於或下列二
者中的较低数量:(i)经认证特许使用权数量;或(ii)订购文件
所载的特许使用权数量上限。倘经认证特许使用权数量超出订购文
件所载的相应特许使用权数量上限,甲骨文将会徵收额外费用,金
额将由特许实体与甲骨文通过商业谈判参考有关程式当时的市价
厘定。
合约金额
合约金额包括特许使用费及支援费用,须以现金支付,详情如下:
收费类别 金额
人民币
特许使用费(附注1) 72,203,367
支援费用(附注2) 15,884,741
费用总额 88,088,108
附注:
1. 特许使用费乃就於无限制部署期内不限次数部署有关程式的权
利而支付,将於订购文件日期到期及由本集团支付。
2. 支援费用乃就取得有关程式所需技术支援而按年提前支付。上
述为数人民币15,884,741元的支援费用乃就甲骨文於首年为无
限制部署程式特许权提供的技术支援而支付。於支付首年支援费用
之後,特许实体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向甲骨文支付上述支援费用以换
取有关程式所需的技术支援。
上述费用乃按公平交易原则厘定。
所支付的特许使用费将以非流动资产形式入账,并於不少於三年内
摊销。支援年费将於出现有关费用的期间列作支出处理。
转让限制
在事先向甲骨文发出书面通知及倘特许实体维持每年使用技术支
援服务的情况下,甲骨文同意不论目的而将订购文件转让(以一次
为限)予特许实体的联属公司,其後亦可为进行重组及/或公开招
股而再度(以一次为限)将订购文件转让予特许实体的联属公司,
但(a)该联属公司必须是本公司拥有其大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b)
该联属公司是在中国有效注册及经营的实体;及(c)承让人必须以
书面同意遵守订购文件及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谘询服务
在根据订购文件向甲骨文支付所需的特许使用费後,於订购文件订
立日期起计二十四个月内,特许实体可毋须再向甲骨文支付任何酬
金而获得一名甲骨文顾问在中国及香港提供200日标准工时连材
料的甲骨文顾问服务(不包括开发产品、交付指定产品及按客户需
要提供设计),而甲骨文的收费为每日1,000美元(按其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