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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2024-02-0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2月8日及2023年3月31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即2024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 各份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于2024年3月31日届满。为让本公司与阿里妈妈公司及淘宝中国公司续展目前现有的安排,于2024年2月2日,本公司订立以下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i)与阿里妈妈订立2025年至2027年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以修订及重续2024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ii)与淘宝中国订立2025年至2027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以修订及重续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各份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年期均将于生效日期开始,并将于2027年3月31日结束。 本公司预计,(i)于截至2027年3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本集团根据2025年至2027年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之总服务费分别将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人民币26.4亿元及人民币29.04亿元;及(ii)于截至2027年3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本集团根据2025年至2027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应付之总服务费分别将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人民币25.3亿元及人民币27.83亿元。由于有关各份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故各份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阿里巴巴控股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全资附属公司Taobao Holding、Ali JK、Perfect Advance及阿里巴巴投资为本公司之股东。由于阿里巴巴控股直接或间接对阿里妈妈公司及淘宝中国公司有控制权或为阿里妈妈公司及淘宝中国公司之最终股东,故阿里妈妈公司及淘宝中国公司之成员公司均为阿里巴巴控股之联繫人并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各份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6条之规定,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若干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一份载有(其中包括)经修订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计将于2024年3月12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