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2020年至2023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2022年口碑服务框架协议;(iii)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2023年物流服务框架协议、2023年平台服务框架协议、2023年委托服务框架协议、2023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2023年共享服务协议、2023年代理协议、2023年云计算服务框架协议及2023年软件服务框架协议;及(iv)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修订2023年软件服务框架协议之年度上限。
各份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于2023年3月31日届满,现预期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交易将继续进行。于2023年3月31日,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按适用者)订立了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有效期均将于2023年4月1日开始并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除2024年口碑服务框架协议外,其有效期将于2023年4月1日开始并于2025年3月31日结束)。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除2024年口碑服务框架协议的合作模式有所调整外)之条款与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相比并无重大变动。
于本公告日期,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 Advance及Ali JK之最终股东(Perfect Advance及Ali JK乃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并透过Perfect Advance、阿里巴巴投资及Ali JK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7.05%。由于阿里巴巴控股直接或间接对阿里巴巴控股相关实体、阿里巴巴集团、淘宝控股、阿里云、广告商及口碑上海各成员公司有控制权或为阿里巴巴控股相关实体、阿里巴巴集团、淘宝控股、阿里云、广告商及口碑上海各成员公司之最终股东,故各相关成员公司均为Perfect Advance及Ali JK之联繫人并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此外,由于蚂蚁集团由阿里巴巴控股间接持有其超过30%股权,而支付宝中国及支付宝新加坡均为蚂蚁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故蚂蚁集团、支付宝中国及支付宝新加坡各自为Perfect Advance之联繫人,并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此外,由于杭州菜鸟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菜鸟集团各成员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且根据两份协议所提供之服务性质类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应合併为一系列交易。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2月8日之公告所披露,由于有关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故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已取得独立股东批准2024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因此,于上述合併后,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毋须取得独立股东之批准。
除2024年淘宝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外,参考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相关年度上限计算之各项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