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2月5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8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2022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2022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
各份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于2022年3月31日届满。于2022年2月4日,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已订立2023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2023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年期均将于生效日期开始并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本公司预计,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2023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2023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应付之总服务费分别将不超过约人民币18.5亿元及人民币11亿元。由于有关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故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Perfect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阿里巴巴控股直接或间接对阿里巴巴集团及天猫主体有控制权或为阿里巴巴集团及天猫主体之最终股东,故各相关成员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6条之规定,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若干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本公司预期该通函将于2022年3月4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