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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2021-02-05 00:00:00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9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2021年物流服务框架协议、2021年平台服务框架协议以及2021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

各份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将于2021年3月31日届满。于2021年2月5日,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已订立2022年物流服务框架协议、2022年平台服务框架协议、2022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2022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年期均将于生效日期开始并于2022年3月31日结束。

本公司预计,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2022年物流服务框架协议、2022年平台服务框架协议、2022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及2022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各自应付之总服务费分别将不超过人民币5.25亿元、人民币6.95亿元、人民币11.5亿元及人民币12.5亿元。由于有关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故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Perfect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阿里巴巴控股直接或间接对阿里巴巴控股相关实体、阿里巴巴集团及天猫主体各成员公司有控制权或为阿里巴巴控股相关实体、阿里巴巴集团及天猫主体各成员公司之最终股东,故各相关成员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此外,由于杭州菜鸟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菜鸟集团各成员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各份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6条之规定,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若干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本公司预期该通函将于2021年3月8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经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