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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2021-01-18 00:00:00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现有年度上限

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杭州鹿康与天猫主体订立之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据此,天猫主体已同意向杭州鹿康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期限自2018年8月3日(即交割后翌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主要由于产品于天猫之交易额增长,根据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杭州鹿康应向天猫主体支付之天猫软件服务费总额预期将高于各方订立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时所预料之水平。董事会预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现有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人民币825百万元将不足以满足使用,并建议对其作出修订,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根据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杭州鹿康应付之天猫软件服务费总额预期将不超过人民币950百万元。

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阿里巴巴控股订立之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据此,阿里巴巴控股已同意相关阿里巴巴服务供应商应向本集团提供共享服务,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于本集团之业务大幅增长,本集团对共享服务之需求相应大幅增加。因此,根据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应付之共享服务费总额预期将高于各方订立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时所预料之水平。董事会预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现有共享服务年度上限人民币250百万元将不足以满足使用,并建议对其作出修订,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根据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本集团应付之共享服务费总额预期将不超过人民币320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PerfectAdvance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阿里巴巴控股为PerfectAdvance之最终股东。因此,阿里巴巴控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天猫主体为阿里巴巴控股之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2021年共享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1)条,本公司须于超出现有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及现有共享服务年度上限前,分别重新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如适用)。由于参照经修订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修订现有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而由于参照经修订共享服务年度上限计算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修订现有共享服务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若干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该通函将于2021年2月17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2018年框架技术服务协议及经修订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有关经修订天猫软件服务年度上限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