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由铭源医疗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及13.24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谨此提述:
(i)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对本公司所施加之复牌条件(「复牌条件」);
(ii)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之公佈,内容有关进一步复牌指引(「进一步复牌指引」);
(iii)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之公佈,内容有关暂停买卖之最新情况(「季度更新」);及
(iv)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之公佈,内容有关覆核取消上市地位的决定。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上述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复牌条件之最新情况
本公司与上市委员会已就本公司提出的除牌决定覆核申请交换书面陈词,有关申请的聆讯预定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
有关业务营运之最新情况
于本公佈日期,港龙深圳仍如常营运。就由两间上海附属公司上海数康及上海铭源生物芯片营运╱控制之业务而言,鑑于本公司仍处于取回该两间主要附属公司之完全控制权的阶段,董事局并无有关其营运之充足资料。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透过季度公佈及╱或进一步公佈通知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与复牌进度及覆核申请有关之任何重大进展。
股份将继续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