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航空工业国际寄发通函

2017-12-28 18:58:00

兹提述中国航空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收购事项、清洗豁免、发售事项及销售框架协议。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之进一步详情;(ii)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之推荐建议;(iii)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收购事项及销售框架协议之推荐建议;(iv)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事项、清洗豁免及销售框架协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v)有关目标集团之进一步资料;(v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vii)目标公司之会计师报告;(viii)有关本集团及目标集团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ix)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x)重选董事之详情;及(x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通函」)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寄发予股东。

建议股东在就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低座一楼蒙纳哥厅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达成决定前仔细阅读通函。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收购事项及发售事项受若干先决条件约束。本公告之刊发无论如何均不应视为意味收购事项及发售事项将予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