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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2019-12-05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ING AN SECURITIE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本公告乃由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此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之公告(「供股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内容有关供股;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公告(「该等呈请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收到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供股公告、供股章程及该等呈请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有关各方之同意,法院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及五日作出以下命令(「该等法院命令」):

1.根据本公司作出之申请:

以下付款及交易不会在倘若出现根据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颁令本公司清盘之情况而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而无效,前提是本公司之银行并无责任为其本身而核实透过本公司银行账户而进行之任何交易或从本公司银行账户作出之付款是否为达到下文所述之目的:

-2-

(a)退回就其供股股份及就本公司供股提出之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如供股公告及供股章程所述)而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中已收取之付款;

(b)为处理有关或源自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之事宜而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中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之法律费用及其他开支之付款,前提为有关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总额500,000.00港元;及

(c)在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转入或转出任何本公司银行账户之付款,前提为从有关银行账户中作出之付款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而言不得超过合共2,520,000.00港元,而其后各月之限额为2,520,000.00港元。

2.根据第一呈请之呈请人作出之申请:

第一呈请之首名呈请人及第二名呈请人以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准许进行有关889,800,000股本公司股份之转让以及在有关转让后对本公司成员地位作出相应变更,而有关转让及有关成员地位的变更(包括登记股东名称的变更)不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而无效。

儘管有该等法院命令,上述付款及交易仍须待所需手续成后,方始作实。

本公司将就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通知其股东及投资者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万安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之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张锦辉

香港,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执行董事张锦辉先生(首席执行官)、龚卿礼先生、林红桥先生、王自豪先生及章明明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振邦先生、徐祥安先生及罗夏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华光先生及梁永祥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