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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2017-03-10 00:00:00

谨此提述(i)由长青(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告(「一月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份买卖协议及该等要约;及(ii)由长青(香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公告(「二月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一月联合公告及二月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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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二月联合公告所披露,根据守则规则8.2,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连同随附之接纳及过户表格)之最后期限延迟至完成后起计七日或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以较早者为准)。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除一月联合公告「股份买卖协议-先决条件」一节所述之先决条件(h)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先决条件(j)有关新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外,一月联合公告所述有关要约人完成向卖方购买销售股份之其他先决条件尚未获达成或豁免。

要约人及╱或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及守则(视情况而定)之规定就可能进行该等要约之情况及进展以及寄发综合文件另行刊发每月公告。

警告:该等要约乃有条件。该等要约仅于完成落实时方会提出。再者,倘要约人于该等要约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要约人可能根据守则釐定并可能获执行人员批准之其他时间)或之前,根据该等要约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连同在股份要约前或期间已收购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本公司50%或以下投票权,则该等要约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倘若本公司股东、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