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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2017-02-10 00:00:00

谨此提述由长青(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告(「一月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份买卖协议及该等要约。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一月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守则规则8.2,载有(其中包括)该等要约详情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须于一月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除非取得执行人员批准延长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后期限。

由于完成股份买卖协议之条件未能于一月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股份买卖协议之订约方需要更多时间达成有关条件(倘并无根据股份买卖协议之条款获豁免)。本公司已根据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而执行人员已批准延长寄发综合文件(连同随附之接纳及转让表格)之最后期限至完成起计7日或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以较早者为准)。

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时另行发表公告。

警告:该等要约乃有条件。该等要约仅于完成落实时方会提出。再者,倘要约人于该等要约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要约人可能根据守则釐定并可能获执行人员批准之其他时间)或之前,根据该等要约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连同在股份要约前或期间已收购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本公司50%或以下投票权,则该等要约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

倘若本公司股东、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