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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清盘呈请

2020-08-06 00:00:00

本公告乃由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此提述(1)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法定要求偿债之公告;及(2)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之公告(合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呈请的声称依据

呈请人指称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债券,本金为10,000,000港元,年利率为6%。呈请人进一步指称,本公司未能支付最近到期利息构成违约事件,因此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该条例」)第327(3)(b)和327(4)(a)条的规定呈请将本公司清盘。

呈请于适用法例及规例下之影响

根据该条例第182条及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66条,除非及直至呈请被驳回或寻求认可令,否则其影响为于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均属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当呈请进行及基于该等限制及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可能出现之不确定性,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之权力,就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收取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名义重新登记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还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扣减相关证券,以抵销已记存之股份数量。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呈请已被撤消、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相关法院取得所需之认可令时结束。呈请仅就申请本公司清盘而入禀法院,于本公告日期,法院尚未就本公司清盘颁佈清盘令。

呈请的潜在影响和本公司采取之行动

于本公告日期,尽董事会所知,呈请暂时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营运并无重大影响。公司正在就公司的财务状况向财务顾问寻求建议。本公司亦正就此寻求法律意见,并考虑所有有关本公司法律权利之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就股份转让安排申请认可令。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该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另行发表公告以通知其股东及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