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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 贷款框架协议

2020-07-13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广州矿荣(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其股东﹕即盛世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其持有广州矿荣51%股权)及广州招商(为广州矿荣余下49%股权持有人)订立该协议,据此,广州矿荣可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止期间,向盛世广业(或其指定之中国内地同系附属公司)及广州招商,按相同之条款及条件,以其各自于广州矿荣之股权比例,分别以委托贷款或直接提供不超过688,500,000元人民币(约756,110,000港元)及不超过661,500,000元人民币(约726,460,000港元)无抵押免息贷款。

由于一项适用于该协议期间广州矿荣可授予广州招商之贷款金额上限之规模测试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广州招商为广州矿荣之主要股东,因此,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广州矿荣根据该协议向广州招商授出贷款亦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鑑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确定该协议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釐订,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该协议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