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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地产持续关连交易 - 租赁办公室物业

2018-06-01 16:52:00

董事会宣布,企元分别与明道资产、五矿企荣及香港五矿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订定租赁该等物业之该等租赁协议。

明道资产及五矿企荣为香港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五矿则为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五矿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1.90%之权益。因此,明道资产、五矿企荣及香港五矿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企元根据该等租赁协议项下应收取之每年租金总额计算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有关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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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监於有关物业 I、物业 II 及物业 III 之现行租约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明道资产、五矿企荣及香港五矿各自与企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签订有关重续该等租约之新租赁协议。由於经营规模扩大,香港五矿与企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签订有关租赁物业 IV 之租赁协议 IV。

租赁协议 I

租赁协议 I 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签约方 : 企元作为业主及明道资产作为租户

物业 : 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九楼,总楼面面积约为5,793平方尺

年期 : 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两年

租金 : 每月租金(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为208,548港元,以现金支付

根据租赁协议 I 之条款,明道资产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须支付之租金年度上限分别将不超过1,459,836港元、2,502,576港元及1,042,740港元。该等年度上限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因该等费用乃支付予独立第三方。

租赁协议 I 之条款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每月之租金乃经参考中国五矿大厦之其他租户所支付之租金金额厘定,并跟物业 I 情况相类似之其他单位之现行公开市场租值一致。

租赁协议 II

租赁协议 II 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签约方 : 企元作为业主及五矿企荣作为租户

物业 : 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一楼,总楼面面积约为5,793平方尺

年期 : 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两年

租金 : 每月租金(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为208,548港元,以现金支付

根据租赁协议 II 之条款,五矿企荣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须支付之租金年度上限分别将不超过1,459,836港元、2,502,576港元及1,042,740港元。该等年度上限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因该等费用乃支付予独立第三方。

租赁协议 II 之条款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每月之租金乃经参考中国五矿大厦之其他租户所支付之租金金额厘定,并跟物业 II 情况相类似之其他单位之现行公开市场租值一致。

租赁协议 III

租赁协议 III 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签约方 : 企元作为业主及香港五矿作为租户

物业 : 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九楼,总楼面面积约为5,793平方尺

年期 : 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两年

租金 : 每月租金(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为208,548港元,以现金支付

根据租赁协议 III 之条款,香港五矿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须支付之租金年度上限分别将不超过1,459,836港元、2,502,576港元及1,042,740港元。该等年度上限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因该等费用乃支付予独立第三方。

租赁协议 III 之条款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每月之租金乃经参考中国五矿大厦之其他租户所支付之租金金额厘定,并跟物业 III 情况相类似之其他单位之现行公开市场租值一致。

租赁协议 IV

租赁协议 IV 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签约方 : 企元作为业主及香港五矿作为租户

物业 : 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六楼,总楼面面积约为5,793平方尺

年期 :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二十三个月

租金 : 每月租金(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为208,548港元,以现金支付

根据租赁协议 IV 之条款,香港五矿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须支付之租金年度上限分别将不超过1,251,288港元、2,502,576港元及1,042,740港元。该等年度上限不包括差饷及管理费用,因该等费用乃支付予独立第三方。

租赁协议 IV 之条款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每月之租金乃经参考中国五矿大厦之其他租户所支付之租金金额厘定,并跟物业 IV 情况相类似之其他单位之现行公开市场租值一致。

签订该等租赁协议之原因

於现行之租赁协议下,明道资产、五矿企荣及香港五矿分别以中国五矿大厦九楼、十一楼及十九楼作为其办公室。订立租赁协议 I、租赁协议 II 及租赁协议 III旨在於现行租约届满後重续该等租约。由於经营规模扩大,香港五矿与企元签订有关租赁物业 IV 之租赁协议 IV。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租赁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为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概无董事於该等租赁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该等租赁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专业建筑、物业投资及证券投资业务。

企元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为中国五矿大厦之唯一拥有人。

明道资产及五矿企荣为香港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明道资产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五矿企荣主要从事金属产品贸易、钢铁批发、投资控股及物业投资业务。香港五矿为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企业管理服务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明道资产及五矿企荣为香港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五矿则为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五矿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1.90%之权益。因此,明道资产、五矿企荣及香港五矿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企元根据该等租赁协议项下应收取之每年租金总额计算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有关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即主席及非执行董事李福利先生、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及执行董事何剑波先生、执行董事何小丽女士、刘则平先生及杨尚平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马绍援先生、林中麟先生及罗范椒芬女士。

释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明道资产」 指 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香港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五矿」 指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国有企业,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1.90%之权益;

「本公司」 指 五矿地产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控股股东」及「附属公司」指 各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五矿企荣」 指 五矿企荣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香港五矿之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五矿」 指 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物业 I」 指 位於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九楼之物业;

「物业 II」 指 位於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一楼之物业;

「物业 III」 指 位於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九楼之物业;

「物业 IV」 指 位於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七十九号中国五矿大厦十六楼之物业;

「该等物业」 指 物业 I、物业 II、物业 III 及物业 IV;

「租赁协议 I」 指 由企元及明道资产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订定有关租赁物业 I 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II」 指 由企元及五矿企荣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订定有关租赁物业 II 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III」 指 由企元及香港五矿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订定有关租赁物业 III 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IV」 指 由企元及香港五矿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订定有关租赁物业 IV 之租赁协议;

「该等租赁协议」 指 租赁协议 I、租赁协议 II、租赁协议 III 及租赁协议 IV;

「企元」 指 企元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交易」 指 该等租赁协议项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之交易;及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