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最新业务发展资料更新。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正就本集团在中国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项目(「喀什项目」)的天然气销售之售气协议(「售气协议」)条款与中国石油集团进行商议并已达成原则上共识,售气协议乃根据中国年代能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年代」()本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之间签订的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石油合约(「石油合约」)所预期。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中国年代(作为卖方)已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作为售气协议项下的买方,及在石油合约项下中国石油集团之权利及义务的受让人)正式签署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售气协议,当中涵盖以下内容(其中包括):(a)天然气供应的期间,涵盖至石油合约终止或期满;(b)天然气出售的计量点和交付点以及釐定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时点;(c)根据每年双方制定的天然气生产运行计划所确定的产气量,在计量点定期与交易对手确认交付的供气量、每月结算销售气款及开具结算发票;(d)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规限下,确定了喀什项目的照付不议气量与短供气量的追补机制;(e)在当前国家关于天然气的销售政策下喀什项目的定价机制,天然气管输费用的定价机制;以及(f)在喀什项目下供应的天然气之技术规格。
售气协议条款是在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经过公平磋商后达成,属公平合理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根据售气协议进行的天然气销售均为本公司的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