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诉讼、禁制令以及导致诉讼中止的和解。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知会股东,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开曼群岛法院已就中止诉讼及解除禁制令及本公司的承诺发出同意令,故被告应不再就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可换股债券而受到限制,本公司亦应不再被限制发行或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