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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控股中止有关共创交易事项卖方的法律程序

2017-12-27 20:55:00

兹提述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布(「该等公布」),分别为(a)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的公布,内容有关王国巨先生的传媒报道;(b)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王国巨先生被起诉非法经营罪,其中涉及其於获得石油合同时有不当行为的指控(「非法经营罪」);(c)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群岛法院」)开展对(其中包括)被告(包括王国巨先生及UK Prolific)的诉讼,就共创交易事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本公司获得赔偿取得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d)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向开曼群岛法院取得禁制令,以禁制被告出售、转让、买卖1,86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受限制股份」)或减损有关股份价值或行使投票权,以及禁制被告转换涉及13,366,190,476股相关股份之可换股债券(「受限制可换股债券」);(e)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的公布,内容有关禁制令获得延续,有关禁制令涉及本公司承诺直至有关诉讼的审讯完结或开曼群岛法院的进一步命令为止,本公司不会在取得开曼群岛法院许可前发行或处理额外股份或证券(「本公司的承诺」);及(f)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的公布,内容有关本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补充协议,透过补充及修订原订石油合同,将勘探期第一阶段延长。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该等公布界定之相同意义。

与中国石油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签订补充协议後,本公司获王国巨先生与其法律代表告知,王国巨先生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成立。有鉴於此,向本公司法律顾问谘询法律意见後,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与被告和解,本公司会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据此,禁制令及本公司的承诺将被解除,因此被告不再於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可换股债券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