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兹提述(a)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的公布,内容有关收购共创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共创」,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共创投资集团」)全部股权(「共创交易事项」),以及於中国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之石油及天然气项目(「喀什项目」);(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共创交易及喀什项目的非常重大收购;(c)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完成共创交易;及(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的公布(「二零一五年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申请延长喀什项目勘探期限。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该通函及二零一五年公布界定之相同意义。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石油合同是以勘探、开采及生产喀什项目石油及╱或天然气为目的。根据石油合同的条款,喀什项目的勘探期为六个合同年,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每阶段为两个合同年。
诚如二零一五年公布所披露,由於标志喀什项目由勘探期进入开发期的总体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以及所需的合作区块的储量报告尚未落实,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向中国石油集团提出正式申请,申请将喀什项目之勘探期限由原订的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予以延长。
补充及修订协议
本公司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年代能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一份石油合同的补充及修订协议(「补充协议」),将勘探期第一阶段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即紧接补充协议日期前一日)。补充协议的条款进一步规定(其中包括):(1)中国年代已完成有关勘探期第一阶段的投资;(2)本补充协议将其生效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定为进入勘探期第二阶段的起始日;及(3)中国石油集团就喀什项目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产生的费用视为中国石油集团的前期费用。其中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产生的前期费用为人民币651,653,000元(主要由三口完钻井,天然气处理站的改建以及期间的生产作业费等产生),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产生的前期费用将於补充协议生效日期後12个月内经双方确认後计入。中国石油集团的所有前期费用从合作区块内的任何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形式收回。除补充协议明确说明的变动外,石油合约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
补充协议的条款乃经本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平磋商後达致,实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补充合约的条款针对勘探期第一阶段的延长实属顺理成章,符合石油合同的商业理念亦不会令本集团承受额外风险。因此,本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并无涉及共创交易的任何重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