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董事及委任主席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董事会议决:
(a)汪永光先生(「汪先生」)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即时生效;及
(b)汪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即时生效。
汪先生
汪先生,58岁,毕业於胜利油田职工大学石油地质专业。彼拥有从事石油行业超过32年的工作经验。彼曾担任过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作业大队副大队长、技术监督科科长及技术品质安全监督中心主任。汪先生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汪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亦无获委任特定服务期限。汪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汪先生之酬金为每年180,000港元,有关酬金乃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参照其职务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场基准厘定。
在紧接是次调任之前,汪先生并无出任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职位,而於过去三年彼亦无於其他公众上市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务。
汪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布日期,汪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汪先生之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汪先生的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委员会成员最少人数之规定由於汪先生之是次调任,(i)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减至少於上市规则第3.10(1)条项下所规定的至少三人;(ii)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并未按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规定,其大部份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i)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并未按上市规则第3.25条所规定,其大部份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将物色合适人选,以於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後三个月内填补董事会空缺。有关委任一经落实,本公司将就此另行发表公布。